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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罚字〔2025〕1号)

索引号:sthjj -/2025-0211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1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字〔2025〕1号

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30954409XB

地址:楚雄州双柏县虎乡大道汽车客运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明

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

(一)执法人员提取你公司25份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核实,25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

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25份合格检验报告,涉及3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其中,代码6KWRG678904GFBN6检测报告13份、代码8345TUVW12348912检测报告11份、代码YZ067LMNOP8345TU检测报告1份。经调取视频监控,其中3辆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还存在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情形。

(二)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7份合格检验报告存在检验方法错误,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车辆历史检验信息比对,发现你公司对本应使用稳态工况法开展检测的车辆,实际采用双怠速法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潘明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副经理罗浚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2.2024年11月27日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7日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站长赵文杰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4年11月27日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曾荣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4年11月28日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副经理罗浚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4年11月28日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刘子辉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要求,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擅自变更车辆检测方法、尾气检测过程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的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1日至11月20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2份,证明你公司有25份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检验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CALID一致的情况,其中有13辆车编号为6KWRG678904GFBN6、11辆车编号为8345TUVW12348912、1辆车编号为YZ067LMNOP8345TU;有7辆车(云E07595、云E85188、云ER0997、云EX2997、云E54337、云E38N77、云EG1988)历史检验方法与最近一次检测方法不一致,历史检验采用稳态工况法,最近一次检测变更为双怠速法,证明你公司未按规范开展OBD检查、擅自变更车辆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公司不同车型实际检测收费情况。你公司出具的32份虚假检测报告车辆均为“非营运载客汽车”,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公示该类型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费为70元,证明违法所得为2240元

5.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花名册,证明你公司员工数量,证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6.双柏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有7辆车(云E07595、云E85188、云ER0997、云EX2997、云E54337、云E38N77、云EG1988)驱动形式为分时四驱,适用稳态工况法。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其中3辆机动车尾气检测存在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情形,共出具25份合格检验报告;另对7辆应采用稳态工况法开展尾气检测的车辆,实际采用双怠速法开展检测并出具7份合格检验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7.3外观检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 18285和GB 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双怠速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和AA.3.2.1“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附录B稳态工况法B.4.3.1“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和B.5.2.3.1“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mm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mm,应使用延长管”的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5〕1号)及2025年1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具3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的情况,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后续未出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汽车检测站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检测服务业,行业代码为M745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9人,2023年营业收入为72.8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肆仟贰佰肆拾元整(¥104,2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